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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0102 成文日期:  2024-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民政局
长兴县残疾人认定标准及申请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4-01-09 16:03:29

残疾人认定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 150%以下的劳动年龄段残疾人。

残疾人家庭和本人收入的认定工作,由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持有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 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根据残疾类别、等级直接认定,分为四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肢体、一级精神、一级智力残疾人;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一级视力、二级肢体、二级精神、二级智力残疾人;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二级视力、三级精神、三级智力、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

4.其他重度残疾人:一级听力、一级言语、二级听力、二级言语残疾人。

多重残疾按具体残疾类别和等级对应的护理补贴对象类别确定。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30%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确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 自理、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他重度残疾人分为四档,全省指导线分别为每人每月 500 元、250 元、125 元、 50 元。对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当地民政部门、残联组织批 准由机构托养照料的残疾人,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 50%, 其中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再增加 200 元。

申领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由残疾人通过“浙里办”APP、 浙江政务服务网或省内任意乡镇(街道)受理窗口提出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 1),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应当提交《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困难群众救助“一件事”申请两项补贴。残疾人的监护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监护人或受托人身份证,受托人还应提供委托书(附件 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通过“浙江省大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录入申请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省系统推送到申请人户籍地乡镇(街道)。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时间),对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报县级残联审核。

(四)审核。县级残联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五)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审定工作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乡镇(街道)自收到审定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初审、审核、审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起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一般为每月10日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发放,原则上发放至残 疾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经审核批准在机构托养的残疾人,经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同意,可依据机构托养审批手续、照护协议,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直接发放给提供照护服务的托养机构。

 

申请表1

申请表2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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