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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4-01319 成文日期:  2024-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1-10 16:39:12

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

(试行)

 

为规范落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定期考核制度,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浙司〔2020〕96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考核办法,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实行绩效管理。

一、考核对象

全体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如发生人员调整,人员离职的离职日期为考核结束日期,岗位发生调整离开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交接日期为考核结束日期,新入职人员以实际到岗位日期为考核开始日期。

二、考核小组组成

县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小组,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县局政治处副主任、社区矫正分中心所在地司法所所长任副组长。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管理局,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统计考核结果。

三、考核内容及流程

(一)监管考核

1.社工的月度考核分基础分为35分,矫正局根据《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者月度考核细则》《关于开展信息化核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每月对社工进行月度考核,监管岗位社工月度考核分为个人考核得分,综合岗位社工月度考核分为分中心社工考核分的平均分。

2.分中心于每月5号前将社工列管人数及办案数(上月底在册人数+当月新入矫人数+调查评估办结件数+执行得变更办结件数+其他案件办结件数)、当月出勤天数书面报送给矫正局。

3.社工当月不在岗超过一半工作日的,当月考核基础分折半计算。社工当月不在岗,当月考核分计为0分。发生严重问题的,当年考核一票否决。

4.矫正局每月8号前完成上月考核并将情况进行公示,每月将考核得分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纪律考核

由局政治处和矫正局根据《长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纪律考核细则》对社工进行考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三)加分项

每季度结束前,社工将加分及辅证材料报到矫正局,统计周期为一个季度。

(四)结果运用

矫正局每月统计监管考核、纪律考核,每季度统计加分项,季度考核分为累计总分,季度考核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党委研究审定,作为季度绩效奖金发放依据。

个人季度绩效奖励金=季度总考核奖励金÷季度考核个人分总和×个人得分

本办法自20241月起施行,由矫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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