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3-05120 | 成文日期: | 2023-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民政局 |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225 |
一、政策出台依据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中规范了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2.《浙江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擦亮“浙有众扶”金名片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社救联席办〔2022〕3号)提出:坚持提质扩面、多层保障。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和水平,有序扩大救助覆盖范围,积极发展救助服务,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差异化需求,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坚持统筹推进、协调发展。推动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加强城市困难人群终究,逐步拓展非户籍居民社会救助,积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二、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共同富裕示范区目标任务以及营商环境“一号工程”精神,长兴县民政局将扩展救助范围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县社会救助工作能力,有序推动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从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
三、政策制定程序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于2023年7月向县民政局提请了关于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申办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的函,按照《长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长政发[2019]34号)的规定,报请立项。
局办公室该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进行逐一审查确认。经审查,未发现超越职权、与上位法及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等违法情形,按照要求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确定无意见后,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主要负责人文件签署后,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制规范性文件编号,按规定15个工作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同时按规定在“中国·长兴”门户网站及县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
四、政策主要内容
非本地户籍申请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需持有本地居住证且实际在本地居住;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四类救助所需的相关申请材料外(身份证、申请表、授权承诺),需另行提交在原户籍地未享受相关救助的承诺书。
可以申请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低收入困难扩面家庭四类救助。
五、政策相关要求
1.申请四类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实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审批等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3.认定通过的对象实施动态管理,每半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对省外户籍的申请对象,认定通过后1个月内和定期复核时均需组织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跨省协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对象享受政策终止:经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发现收入、财产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原户籍地重复享受的;居住证到期未续办的;居住证未到期但近3个月实际未在本地居住的。
各乡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监督,做好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确保本项政策有序执行到位。
解读单位:长兴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72-604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