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2181 | 成文日期: | 2023-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一、制定背景
《长兴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8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城管发〔2023〕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而拟定。本《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县工程渣土规范管理,促进源头减量减排和资源化利用,切实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有效遏制违法处置、偷运乱倒等行为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县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原则
一是“两核准一备案”制度。县内工程渣土处置实施备案和核准制度,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在处置工程渣土之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处置和清运核准。二是明确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职责,强化协同合作。管理办法对14个部门各自的职责进行了详细分工,并对乡镇(街道、园区)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规定,乡镇(街道、园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工程渣土消纳场的建设及后续管理,建立工程渣土管理工作机制,负责牵头组织属地综合执法、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
(二)构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闭环管理体系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建设单位为工程渣土减量化责任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方案,在开工前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在出土前,需向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处置)申请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清运)申请。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
二是强化收运管理。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核准后方可运输处置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对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所要求达到的硬件设施条件以及出运前、运输中的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是强化中转、消纳管理。管理办法对渣土中转、消纳场的资质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应做好封闭式管理、机械设备配备、渣土倾倒计量、安全生产措施、环保措施等,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接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
(三)加强联动监管
工程渣土收运处置实行电子转移联单,从源头管控到末端处置全程纳入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行统一闭环管理。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园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联动监管,重点加强违规运输、未实施电子转移联单、违规倾倒、违规处置、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处罚力度,并排查是否有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和隐瞒欺瞒问题线索等现象,坚决铲除黑恶势力。
解读单位:长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0572-603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