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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16 字体:【

湖州正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尹秀华(身份证号码:3206231964****0035)于2023年2月21日向我局邮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称:2023年1月20日16时许,尹秀华在办理公司诉讼费退费时受到伤害。2023年3月10日,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出具了《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湖长工理〔2023〕00242)和《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你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单位如有异议的,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举证。你单位逾期不举证的,我局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因无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72-6024676

特此公告。

长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