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0549 | 成文日期: | 2023-02-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 |
长兴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供暖季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2022年4月1日至10月31日,长兴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69元;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长兴县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4.619元。各用户具体终端销售价格,由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销售价格范围内与用户协商确定。本次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2023年4月1日起,省发改委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上游气源及价格将由各城燃企业自行谈判确定。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简化为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具体联动办法另行确定。
二、工作要求。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天然气价格调整政策顺利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