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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3-05513 发文时间: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3〕70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全面推进平安长兴建设,提升公众防范非法行医行为的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卫生厅 浙江省综治办 浙江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卫发〔2013〕205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围绕平安长兴建设,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建立健全政府各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全方位打击非法行医体系,形成联合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做到日常监管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坚持严打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有效防范非法行医致人伤残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强化职责分工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协调配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监管机制,把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与平安建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取得实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贯彻打击非法行医法律法规,研究部署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开展及统计、报表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非法行医投诉举报,协助县公安局对非法行医致人伤亡案件调查处理。负责查处医疗机构的超范围诊疗和使用非卫技人员等违法行为。

县委政法委: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会商解决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县社会治理中心:将非法行医的基础排查纳入网格员工作清单,强化日常督导考核。

县公安局:负责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对非法行医出现人员死亡、伤残的案件,应提前介入并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保障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秩序,协助排查非法行医人员的身份信息;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出租者相关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行为。

县检察院:负责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使用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向非法行医者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负责查处媒体、机构或个人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占用道路无照设摊行医行为;配合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擅自设置、张贴户外非法行医(游医)广告、招牌、灯箱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非法行医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发现非法行医罪犯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再次无证行医的,依法进行处理。

县医疗保障局: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非法行医线索的,及时移送县卫生健康局处理。县卫生健康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应及时通报给县医疗保障局联动处罚。

各乡镇(街道、园区):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日常排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行医,并上报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合力监管。成立长兴县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专班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专班副组长,各乡镇(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协调解决防范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负责专班日常工作;负责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掌握全县综合治理工作动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并适时提出建议;制定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对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进行总结。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加大对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提高全社会对非法行医的防范、抵制和主动举报的意识,增强社区管理者、房屋出租者的责任意识,增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法执业经营意识,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从有利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资源共享。严格履行打击非法行医相关职责,按照法定权限打击非法行医,责任到人、不留空档,防止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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