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非规范性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2/2023-05503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3〕64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225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11:59:4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长兴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3.2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3.3  应急救援队伍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

3.5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4.2  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现场指挥

5.5  现场处置

5.6  信息发布

5.7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社会救助

6.3  调查评估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  专业救援队伍保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交通运输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技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8.2  宣传和培训

8.3  应急演练

8.4  名词术语解释

8.5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长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化学品处置等环节已经或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周边地区发生对我县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县有关单位和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和权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职责。

4.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危化企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救援作用,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保障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运用数字化手段,提高事故应对的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2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

3.1.1  县安委会

县安委会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等级响应;

(4)协调驻长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调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资金,加强应急救援保障;

(7)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应急救援进展,回应社会关切;

(8)执行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1.2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承担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3.1.3  县有关单位及职责

县有关单位按照县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支援抢险救灾,必要时协调驻长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和人员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领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协调配合县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开展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现场处置,做好交通管制,维护高速公路交通安全与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给予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将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做好县本级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财政资金保障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单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监测与污染物控制方案,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负责组织、指导制定遗洒且已判定无法回收利用的危险化学品及沾染物的无害化处置方案,确保事故得到控制后,有效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负责抢险救援类应急物资储备;按照职责分工,调查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所辖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以及管辖水域内河水上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区域内河水上交通管制工作,配合开展所辖内河水域水上人员搜救和危险物品打捞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客运单位调配交通工具参与人员疏散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护,根据就近原则和医疗能力确定救治医院,指导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械和急救药品;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做好伤员分检、救治的统计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统筹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县各直属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力量建设,协调、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抢险救援类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救灾款物的调配、发放;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等工作。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技术处置方案。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制定事故火灾扑救方案;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现场检测并划定警戒范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负责救援物资(装备)储备,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对较大以上事故,根据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的现场大气化学污染监测数据,做出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数值模拟和评估。

县供电公司: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电信长兴分公司、移动长兴分公司、联通长兴分公司、铁塔长兴分公司:负责保障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工作,确保信息联络畅通。

中石化长兴分公司、中石油长兴分公司等有关企业:负责相关危化品领域提供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设备等。

武警长兴中队: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同公安机关担负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安全警戒,维护社会秩序。

县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助市高速交警支队负责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以及交通管制,实施高速公路清障和施救工作,并接受高速交警对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组织和调度;负责设置警示牌等标志,及时向通行车辆提供交通管制等有关信息,并协助高速交警开展交通疏导;根据县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事件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县相关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安委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责。

3.2  现场指挥部与应急工作组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县安委会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负责人以及赶赴事故现场的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和参加现场救援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由县安委会任命。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医疗救护、现场救援、警戒疏散、物资供应、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及新闻舆论等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任命。

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担任组长单位,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综合协调消防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开展现场救援、危险源控制、信息上报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担任组长单位,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或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现场救援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担任组长单位,救援力量由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等组成。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现场抢险、危险源控制等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后现场净化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担任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事故单位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现场及周边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县商务局担任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供电公司、电信长兴分公司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供应、运送及电力、通信保障等。

环境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担任组长单位,相关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科研机构及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环境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组织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气象监测组:由县气象局担任组长单位,气象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进行气象应急监测,向事故现场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大气化学污染扩散气象条件分析、评估。

新闻舆论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任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媒体接待以及对外发布事故和救援信息。

3.3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危化品处置组)为先投、以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民兵应急力量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县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4  应急救援专家组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事故技术方案和决策咨询等,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3.5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急组织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初期的应对工作,防止事故后果的扩大。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属地政府及有关单位运用数字化手段,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推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有针对性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4.2  预警行动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等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属地政府、县有关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知有关单位采取相应行动;事态严重时,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同时报告县安委办和相关职能部门。县安委办要及时汇总分析事故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会商评估,并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当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准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发生意外停电停气、火灾爆炸、环境污染等事故;

2.发生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突发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

3.发生恐怖袭击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

4.其他可能引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中央、省属在长企业应当同时上报其上级控股(集团)公司。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报告县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一旦发生,县政府及省级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造成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员)、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是事故第一应急响应者,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事发地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县政府在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达到Ⅳ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5.3  应急响应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Ⅳ级、Ш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5.3.1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安委会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和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令。

(2)响应措施。

①迅速组织县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管制现场及周边交通,维护现场秩序,加强现场监测和应急防护,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②密切关注事故救援进展,加强事故发展趋势研判,及时向省、市安委办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③加强与县有关部门沟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④根据需要,协调周边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支援事故抢险救援;

⑤根据事态发展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2  Ш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超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政府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县安委办在市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启动Ш级应急响应。

(2)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①根据上级指示和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将县现场指挥部纳入市现场指挥部;

②各县应急工作组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支援现场抢险救援、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评估、医疗救护、人员疏散转移等工作;

③组织相关事故应急处置技术专家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制定事故次生灾害控制对策;

④根据应急救援需求,协调事发地相邻区(县)级政府调拨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驻长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⑤及时向县、市、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提请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

5.3.3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县安委办在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县安委办在省政府、市政府的领导、组织、协调下,启动I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⑤国务院认为需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响应措施。

在Ш级、Ⅳ级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加强措施:

①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领导、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听取事发地政府、现场指挥部相关救援情况报告,并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

②进一步研究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组织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排险,把控事态,防止事故升级、失控和导致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③协调国家级、省级、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④慰问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应急救援牺牲人员家属和伤员等,指导做好受事故影响或波及的周边群众安全稳定工作;

⑤有序组织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救援信息。

5.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和分配应急救援队伍、物资接收和分发、新闻发布等,并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现场总指挥(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省、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时,县政府现场指挥部应纳入省、市政府现场指挥部,在省、市政府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

5.5  现场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属地政府及其有关单位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5.5.1  方案制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处置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事发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

5.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结合现场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做好现场(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的毒物洗消工作。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事发地和支援的环境监测及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在上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

1.信息发布时限:对涉及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快速反应,最迟在3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进行信息发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失联人员)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的危害程度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初步原因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由县政府组织开展。

5.7 响应终止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级别,省、市政府负责终止Ⅰ级、Ⅱ级、Ш级应急响应,县安委会工作自动终止;县政府负责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由县政府负责。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属地政府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指导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整改落实和恢复生产等相关工作。

6.2  社会救助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较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级相关单位组建事故调查组,分析总结评估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评估报告。一般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按照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原则,由县安委会指定单位完成。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救援队伍保障

县安委会应督促各有关部门及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加强专业救援队伍的建设,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事故发生后专业救援力量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园区)、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等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器材等的储备,一旦发生事故,确保物资、器材等及时调拨到位。

7.3  资金保障

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应当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县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并保障人员疏散所需车辆。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县有关部门要明确本部门应急救援专用车辆,确保及时赶赴事故现场。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健全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数据库,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修订道路运输、所辖内河水域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编制修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

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单位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增强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增强危险化学品涉及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提升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8.3  预案备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8.4  应急演练

县安委办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加强与周边县(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方案专项演练。

8.5  名词术语解释

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8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0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