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3-05495 | 发文时间: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3〕60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长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组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与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措施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4.3 信息报送渠道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响应分级
5.3 响应程序
5.4 响应措施
5.5 扩大应急
5.6 应急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损害评估
6.3 事件调查
6.4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预案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值守保障
7.7 物资装备保障
7.8 技术保障
7.9 资金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8.2 培训
8.3 演练
8.4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修订
9.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部门联动、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县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兴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本县突发环境事件涉及辐射污染、太湖蓝藻污染、重金属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以及重污染天气等应对工作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其他应认定为Ⅰ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4.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但不足30人死亡或50人以上但不足100人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但不足5万人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但不足1亿元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其他应认定为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Ш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但不足10人死亡或10人以上但不足50人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但不足1万人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但不足2000万元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其他应认定为Ш级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不足10人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不足5000人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1.5 预案体系
1.本预案衔接《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县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为县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长兴县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兴县重金属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兴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等其他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作为上位预案,统领、协调县内各乡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县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环境优先。将保障本县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坚持环境优先,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尽可能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的危害,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
3.先期处置,协同作战。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以政企结合,协同作战方式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4.平台搭建,社会参与。搭建社会参与管理平台,对参与应急管理的社会力量进行规范化管理,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到应急管理工作中。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参与应急救援、实施款物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投资基础设施、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5.资源共享,科学处置。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充分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以及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
6.强化监督,依法管理。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专家组组成。
2.1 领导机构
2.1.1 机构组成
成立长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局长。
成员: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人防办)、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建设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旅体局、县教育局、县融媒体中心、电信长兴分公司、移动长兴分公司、联通长兴分公司、县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分管领导。
2.1.2 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预警、救援进展、疏散、后期处置等有关信息;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平时应急建设的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媒体管理和服务,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甄别,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并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牵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区域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参与安全生产等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储存中发生泄漏造成的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置,提供救援人员、装备和技术支持;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平台和调拨方面的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县发改局(人防办):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电力等相关保障工作。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督导相关单位做好人防疏散场所的建设和协调,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装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在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指导企业实施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负责协同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根据事件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做好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管理和疏导工作;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对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定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危化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消除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事故得到控制后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道路运输行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内河水域污染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工作,组织事故现场紧急客货运输;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指导做好公路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县水利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会同生态环境长兴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塘、水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配合指导有供水任务的大中型水库制定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现场医疗救援工作,提供中毒预防和救治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开展环境污染有关健康知识宣传和健康损害鉴定;负责临时安置点、避难场所的疫病防控指导和现场救护,指导定点医院贮备有关急救药物。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及时为基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负责评估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产品、农业、渔业方面损失,提供生态破坏预防和修复的技术支持;按职责分工承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保障经费的筹措和监督使用,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规范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组织开展相关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开展受污染食品的检测、排查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采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协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参与森林火灾导致突发环境事件、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的气象监测数据和气象预报信息,为及时预警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员发生生活困难符合纳入低保、低边的,给予纳入低保、低边救助,符合临时救助的给予临时救助;负责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统计报送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的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县建设局:参与城市燃气、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垃圾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和指导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县科技局:统筹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助力应急处置措施等技术发展;协调管理和监督实施各类科技计划;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
县商务局:负责并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保障应急事件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建筑工地、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负责组织可能危及区域内的学生、教职工疏散撤离及对撤离区域进行安全管理。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电信长兴分公司、移动长兴分公司、联通长兴分公司:负责协调环境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电力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2.2.1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作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日常工作机构,履行日常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牵头组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和专业环境应急队伍,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环境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定期排查风险源,向群众宣传科普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知识。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负责其他善后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副指挥人选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
2.2.3 专项工作组
现场应急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医学救援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7个工作小组组成。
(1)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水利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科技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可能受影响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并疏散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部队、武警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应急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以及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民政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善后处理及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牵头,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局(人防办)、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经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广旅体局、县融媒体中心、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电信长兴分公司、移动长兴分公司、联通长兴分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文广旅体局、电信长兴分公司、移动长兴分公司、联通长兴分公司、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调查评估组: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建设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和措施。
2.3 专家组
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专家库中选取组成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库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生态、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库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3 预防与预警
3.1 监测与监控
1.长兴县环境监测站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联合第三方环境监测力量以及市级、省级监测站进行联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
2.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进行信息收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涉及等风险源进行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3.县属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4.各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隐患排查。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隐患管理和日常风险管理。
2.加强环境事件风险评价和信息库建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价管理,加强事故防范、处置的宣传教育。建立技术咨询支持系统、化学品特性和污染应急救援数据信息库,为应急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信息保障。
3.应急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提高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值班制度、信息报送制度,配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必需的人员、装备和车辆。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
4.应急预案指导与管理。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3 预警发布
3.3.1 预警分析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按要求发布预警。
3.3.2 预警分级
对可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对应一般(Ⅳ级)、较大(Ш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3.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发布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警报器和宣传车等手段和媒介,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
预警发布流程: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对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政府报请湖州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湖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4 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及泄漏情况、受污染确切地点、事发时间气象条件、事发地环境敏感性情况、事发企业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根据事态发展初判等级并采取下一步应急措施。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防护措施。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其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迅速召集专家进行现场分析和指导。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5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发展和专家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升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的,应立即提出预警变更或预警解除,同时变更相关措施。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报告。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和相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1.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电话、2小时内书面向县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2.对于初步认定为较大(Ш级)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应在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应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要求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5)县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县委、县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大及以上事件每天各续报2次,特殊情况随时续报。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类型、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报送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初报紧急的即刻用电话汇报,然后通过网络、传真或书面形式补充书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处理情况和善后情况,须随时续报;处理结果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采用书面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和污染危害的扩大,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迅速、准确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2.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并核实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同时组织救援力量进行人员营救、疏散撤离,并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上级部门。
3.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指挥辖区各方面力量处置。对于超出县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由县指挥部报请启动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5.2 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启动一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湖州市政府,由湖州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部到场后,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初判发生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启动二级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报请湖州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视情况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支持。
3.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按规定报告上级部门,必要时请求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5.3 响应程序
1.一级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初判为特别重大及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湖州市政府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启动一级响应,报请省、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处置。
2.县级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初判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湖州市政府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达先期处置指令;启动二级响应,报请湖州市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县积极配合处置。
3.县级三级应急响应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初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以下程序响应:
(1)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并下达先期处置指令。
(3)现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指令后立即组织各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县应急指挥部及时掌握应急救援工作动态报告、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分析处置效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部署相关工作。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5)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或相近、相邻县(市、区)通报情况。
5.4 响应措施
5.4.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漫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大气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隔离、导流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主要采用隔离、吸附、打捞、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事发地周边环境污染负荷。
5.4.2 安全防护
事发后第一时间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在现场设置警戒和警告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地。
5.4.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4.4 医学救援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须保障医学救援通道畅通,迅速组织医疗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并根据治疗需要,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在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中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针对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医学常识和措施建议;对受影响人员进行心理援助。
5.4.5 应急监测
由县环境监测站利用自身及其他环境监测力量(与省级、市级及第三方环境监测力量进行应急联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开展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6 专家咨询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污染事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研究分析事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指导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5.4.7 跟踪监测
合理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频次,对污染带迁移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在应急处置措施实施后,应将污染程度的变化信息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为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5.4.8 市场监管和调控
县市场监管局密切关注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集体中毒。
5.4.9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事件原因、污染程度、污染物特性、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类似突发环境事件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4.10 维护社会稳定
应加强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出现其他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2)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5.5 扩大应急
1.因突发环境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或已有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请求县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各方力量。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邻近县(市、区)环境,县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县政府请求市应急指挥部及邻县(市、区)环境应急机构增援。
5.6 应急终止
5.6.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证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程序
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现场调查后研判,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二级应急响应终止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研判,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响应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研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善后处理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受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造成死亡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高度重视心理健康,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精神创伤;按规定及时下发救助资金和物资;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加大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机构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2 损害评估
事后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湖州市政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湖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报请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6.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6.4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须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会同相关部门、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7 应急保障
7.1 预案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7.2 应急队伍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专业水上搜索等队伍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社会化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1 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以县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加强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强化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7.2.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救援处置。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划、布局,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
7.2.3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基层应急力量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园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动员基层力量,建立综合性乡镇(街道、园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训练。
7.2.4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辅助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提高应急队伍的社会化程度,形成群防群治应急救援体系。
7.2.5 跨区域增援
乡镇(街道、园区)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县政府协调本县其他应急力量增援。当本县应急力量不足时,县政府请求上级政府派出应急力量增援。
与周边县(市、区)建立应急区域合作机制,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优势互补、密切协同,就近响应、互联互保”为原则,打破行政区域限制,实现成灾因素的共同治理、突发事件就近就便联动处置、预测预警信息的共同会商与发布、应急资源的共享共用、数字化的互联互通,提高跨区域应急联动能力。
7.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所需药品、物资等保障,明确定点救治医院,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负责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并会同县交警大队规划应急交通管制线路,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交通安全通畅,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和信息传递顺畅。
7.6 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化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衔接。
7.7 物资装备保障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建立工程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的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境突发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8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先进装备的研发支持。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能力规划、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
1.加强环境应急数字化建设,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加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探索、建立实用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事故)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3.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7.9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急需费用列入县应急保障资金,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提出预算,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县财政局和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8.监督管理
8.1 宣传教育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工作,广泛宣传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与避险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 培训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 演练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预案的要求,不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做好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和通信联络,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4 责任与奖惩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激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及时制定、修改、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
各乡镇(街道、园区)可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
根据条件和环境的变化、演练的过程和结果,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修改、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
涉及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事件分级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调整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本级及上级政府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13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