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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23-05169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文字解读《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长兴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9 20:17:35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而拟定。
二、主要内容
我县征地补偿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500元/亩、安置补助费37500元/亩。(二)征收林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43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7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6500元/亩。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是农用地(除林地),而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地类是林地的,按除林地外的其他农用地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三)征收未利用地区片综合价格标准为375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2500元/亩。(四)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定额包干标准为5000元/亩,具体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实补偿给所有者。抢种的不予补偿。
解读单位:长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572-62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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