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3-05501 | 发文时间: | 2023-12-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3〕63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相关要求,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员队伍。《长兴县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和《长兴县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6日
长兴县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行政复议人员管理,提高行政复议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保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员是指代表县级政府从事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人员,包括县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人员。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对行政复议员的任命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复议员任命,是指政府对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授予,不与经济待遇和职务、职级、职称等直接挂钩。
第三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具体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在2018年1月1日以前从事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法律类)及在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法律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
(一)近三年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二)近三年因违法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有不称职、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得任命为行政复议员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复议员由行政复议机构提名,报本级政府任命,颁发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行政复议员任命书和行政复议员证件加盖本级政府公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员在任命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七条 行政复议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职责;
(三)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四)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复议权利;
(五)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七)依法主动接受监督;
(八)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行政复议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办案,不受非正当因素干预;
(三)履行职责期间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参加学习培训;
(五)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接待、调查、听证、调解、出庭应诉等办案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员证件。
第十条 行政复议员在履行办案职责时,应当注重形象,着装整齐、规范,统一佩戴标识。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行政复议机构收回行政复议员证件,同时报本级政府免去其身份资格,并收回任命书: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调离行政复议岗位的;
(三)退休、辞职、死亡或依法被辞退、开除的;
(四)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
(五)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的;
(六)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免去行政复议员身份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加强行政复议员队伍管理,建立以专业能力水平为依据的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制度,并强化执业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县政府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级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加强行政复议员能力建设,探索完善行政复议员激励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办案辅助机制,为行政复议员依法、及时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兴县行政复议员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增强行政复议员的责任心、荣誉感,健全行政复议员激励和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员的等级以其所任职务职级、专业能力、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因素为依据。
二、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当成立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级行政复议员的等级评审、晋级、降级等初评工作,初评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员可以分为一级行政复议员、二级行政复议员、三级行政复议员、四级行政复议员和助理行政复议员。
四、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等级原则上根据下列条件评定:
(一)一级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6年(含)以上,主办案件满300件的行政复议员。
(二)二级行政复议员:行政复议机构相关科室负责人;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4年(含)以上,主办案件满200件的行政复议员。
(三)三级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2年(含)以上,主办案件满100件的行政复议员。
(四)四级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1年以上的行政复议员。
(五)助理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不满1年、未评定等级或挂职锻炼的行政复议人员。
五、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晋升等级应当符合相应等级认定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级评审委员会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后可破格晋升:
(一)行政复议工作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主持、参与完成行政复议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要项目,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期刊录用的;
(三)独立承办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影响力的重大案件;
(四)其他可以提前晋级的情形。
六、行政复议员出现下列行为的,可以降低其行政复议员等级:
(一)三年内发生3起(含)以上行政复议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且被认定为有责的(不含批量案件);
(二)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重大舆情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因工作作风问题被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不含批量案件);
(四)违反行政复议廉洁办案纪律的;
(五)其他可以降低等级的情形。
七、行政复议员根据《长兴县行政复议员任命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被免去身份资格的,其行政复议员等级自动丧失。
八、行政复议员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集中评定一次。
行政复议员职务职级等发生变化的,其行政复议员等级相应调整。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