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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和平镇长城村机械施工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澄清修改
【信息时间:2023-10-2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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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潜在承包申请人: 本项目对原发包公告中“承包申请人资格要求”第5.1条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5.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承包申请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同时必须在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满足本工程需要; 其余不变。
[CXXE20231025005001001]长兴县和平镇长城村机械施工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CXCF
3658748-74146-661-澄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