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2599 | 成文日期: | 2022-0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农发(2022)48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
统一编号: | ECXD65—2022—0004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办: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县域内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州市农业农村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试行)》(湖农发〔2020〕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长兴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开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切实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我县高质量打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示范区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进行,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历史沿革、 生活保障等因素,具体应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不得以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或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机制等形式侵犯社员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合法权益。
(二)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
(三)坚持社员身份"唯一性”的原则。一个自然人最多只能具有一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防止"两头占"或"两头空"。
三、社员身份确认的条件和程序
(一)确认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
(1)户籍一直在本村,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2)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社员的新生人员;
(3)与本社社员因合法婚姻关系落户,且原籍社员身份丧失的;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本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6)户籍迁出,但符合上述(1)-(5)确认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7)户籍迁出或被注销,但符合上述(1)-(5)确认条件之一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8)户籍迁出,但符合上述(1)-(5)确认条件之一的服刑人员;
(9)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或不再具有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
(1)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2)已取得其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的;
(3)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社员资格的;
(4)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企业职工、且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或三级士官期满的;
(6)因各种原因"挂靠"迁入,约定不具有社员资格的;
(7)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3.本《指导意见》实施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经确认社员身份的,确认结果继续有效(发生上文确认标准第2点8种社员 身份丧失情形的除外).
4.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社员身份的确认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确定。
(二)确认程序
1.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由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任组长的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其他组成人员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在组织实施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时,可邀请熟悉农村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人员列席参加。
3.社员身份的取得由相关人员向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交申请,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审核后,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予以确认。
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是否确认其社员身份,由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确定。
4.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确认社员身份丧失或不具有社员身份的,应经社员(代表)大会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确定,并将确认结果告知当事人或者近亲属。
5.社员身份确认结果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进行登记造册,并报乡镇(街道、园区)、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7.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监会应对社员身份的确认和登记管理行使监督职责。
8.当事人认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或社员(代表)大会侵害其社员身份权的,可申请乡镇(街道、园 区)行政处理,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9.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完成后,应向社员颁发社员证(社员证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三)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1.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所有权属于本社的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
(3)享有所有权属于本社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权利;
(4)享有本社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的权利;
(5)享有本社收益分配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6)按规定享有宅基地使用的权利。
(7)享有对本社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8)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2.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章程;
(2)服从和执行本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社员身份登记管理
(一)社员身份登记
社员身份登记管理由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负责。社员身份确认工作小组应编制社员清册,及时登记社员信息及变更情况, 并报乡镇(街道、园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社员身份登记事项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所在村民小组、婚姻状况、政治面貌、登记日期等, 新增人员要注明新增原因或户籍迁出地。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名单每年定期开展公示。
(二)信息化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办应建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信息化管理平台,负责在平台上及时记载社员登记信息。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3.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 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长兴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