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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长兴县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十条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6-24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新十条扶持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19]2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湖州市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20]18 号)等文件精神,围绕省、市、县对外开放战略部署和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建设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助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

(一)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新监管模式出口。对通过跨境电商综试区监管模式开展出口业务且年交易额首次达到 1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跨境交易额较上年为正增长),每增加100万美元跨境电商出口,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配套体系。对年跨境电商 线上零售额达到 100 万美元及以上跨境电商企业进行海外仓储系统建设(包括购买、改造和租用等)、海外物流系统配套建设的,按实际投资额 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对列入省级、市级公共海外仓名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每年安排 200 万元资金用于长兴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构建全球开店、全球供应链、人才培训、数字营销、创业孵化和主体培育等六大服务体系,打造长兴跨境电商发展的“金名片”。具体按照《长兴县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合同》实施。

(四)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口保税业务。对当年度跨境电商保税进口额达到 1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每销售 100 万美元货物,给予 1 万元的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二、推动电商企业拓展国内市场

(五)支持企业开展国内电商销售。对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 500 万元的电商企业,按线上销售额年增量部分的 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六)支持电商园区建设。对当年度新建 10000 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达到 30 家以上,线上交易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电商园区给予装修、软硬件投入费用 2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

(七)鼓励企业自建电商平台。对在长投资的重大电商项目,年度县内净入库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 500 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每提高 500 万元的,追加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

(八)支持农村电商发展。每年安排 150 万元,用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建设,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完善电商公共服务体系

(九)推动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示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5 万元、8 万元、3 万元。获评 3A 级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获评 4A 级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获评 5A 级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经省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10 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创新优化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展会、创业大赛、资源对接会、人才招聘会、考察学习、统计培训等活动;推动成立长兴直播电商联盟、数字生活新服务联盟、跨境电商公共服务联盟等;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和实践、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电商规划、信用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出口信保、咨询审计服务等。

四、附则

每年安排县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县电子商务发展。若申报奖励总额超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则一、二、四、五、六、七、九条按比例实行奖励补助。本政策适用于我县乡镇(街道、园区)、村(社区)以及在我县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依法申报纳税的电子商务运营主体、个人、组织或机构。本政策涉及与其他有关政策相同内容的,相关奖励标准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当年度发生违法行为或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自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试行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