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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1119 发文时间:  2022-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2〕8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4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农产品供给、稳定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县高质量建设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现就做好2022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继续巩固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品种的扩面、提标工作,加大地方特色险种开办力度,优化险种结构,不断推进我县农业政策性保险高质量发展。年度保险密度(农险总保费/农业从业人口)达500/人以上,保险深度(农险总保费/第一产业增加值)达1.05%,县财政补贴保障水平(县财政补贴总额/保费收入)达35%以上,水稻保险覆盖率(水稻承保面积/种植面积)达70%以上,生猪保险覆盖率(生猪承保头数/出栏量)达90%以上。

二、任务分解

根据各乡镇(街道、园区)2021年实际承保数和2022年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预算安排,制定2022年长兴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性计划,确定年度承保目标任务。各乡镇(街道、园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办法另行下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保障功能。进一步强化我县政策性农险的保障功能,扩大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险种结构。一是全面推进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进一步提高水稻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在继续实施好中央水稻种植保险的基础上,根据省里统一安排,全面铺开水稻完全成本保险,覆盖率达70%以上。二是提高普适险种保险覆盖面。提高各类常规种植、养殖险种的承保率,推进全县水稻生猪、小麦、农业设施大棚等主要险种“应保尽保”。三是分类推进地方特色险种。稳步实施芦笋价格指数保险和杨梅气象指数保险等险种,适当扩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和水稻价格保险等险种的承保规模。积极向省农险协调办申请把地方特色险种列为省级试点险种。通过调整保险标准、增加保险额度、完善取价方式等措施,优化地方特色险种保险方案。

(二)注重依法合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文件精神,下一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推进要结合当前“非粮化”整治工作,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下发后新增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新增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殖水产等涉及耕地“非粮化”行为的投保标的可以拒保。同时,妥善处理好存量的“非粮化”投保标的承保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对投保标的用地性质甄别工作积极予以配合、协助。

(三)加强协同推进。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指导、资金保障和技术支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努力促进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街道、园区)要根据任务分解要求,大力配合保险公司做好各险种承保理赔和新险种开发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纠纷。保险公司要稳步推进各险种的实施,并积极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新产品。县融媒体中心及相关单位要开展多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报道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户参保意识。

(四)提高服务水平。保险机构规范业务管理,坚持承保、定损、理赔“三到户”和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要充分保障投保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知情权,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使基层农业工作人员、农村协保员和广大农户准确理解农险政策,尤其要做好地方特色保险条款参保前的释疑解惑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及日常监督检查,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查勘定损机制,不断提高农业保险工作服务水平。

 

附件:2022年长兴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指导性计划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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