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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2-04841 发文时间: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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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长政办发〔2022〕52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9日

 

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精神,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以财政奖励为激励措施,积极培育具有高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振兴长兴建筑业,推动建立健全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为支撑的建筑业发展体系,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资质注册地(需要资质的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享受本办法奖励政策的企业,须与企业注册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我县,否则需退还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新落户我县建筑业企业,3年内年度产值均不得低于引进当年度产值,否则不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各项指标的计算以县税务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四条  企业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失信等违法行为的,当年度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调结构 

第五条  积极引进县外企业。对新落户我县特级资质和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和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和专业甲级资质的奖励政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800万元,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具有工程设计行业和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新落户我县具有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本地企业提升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资质的,给予8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工程勘察企业首次晋升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的,给予30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勘察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晋升为公路、铁路、港航、水利、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按照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分别给予8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拓展市外市场。积极利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推荐我县建筑业企业,为企业参与县内外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开拓省外建筑业市场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我县建筑业企业到市外承接工程,按其实现的营业收入情况给予奖励,用于支持建筑业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实现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奖励40万元;4亿元(含)以上6亿元以下,奖励60万元;6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奖励80万元;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奖励120万元;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奖励160万元;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当年市外工程承包实现营业收入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奖励20万元;1亿元(含)以上,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对新引进的建筑业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含)以上(专业资质减半),且在本县尚无办公场所的,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或按照每月2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不含住宅楼),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综合甲级资质的勘察和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一级资质施工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勘察企业、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可享受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享受补助的企业,所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不得出售或转租,仅限企业正常办公作业自用。

 第三章  促转型 

第九条  鼓励本县设计单位取得施工资质,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合作。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市政项目、装配式建筑严格按照省市工程总承包要求实施。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期在18个月(含)以上的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第十条  引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鼓励企业积极争创政府质量安全奖,并享受奖励政策,对获得“鲁班奖”“大禹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奖或同级别奖项的主承建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标杆工地”、市级“标杆工地”的主承建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或培育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层次人才的,给予20万元安家补贴,再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购房补贴或20万元的租房(生活)补贴;建筑业企业新引进的大学生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就业补贴和企业人才集合基金:全日制博士生不高于51.15万元、副高以上专技人才不高于31.35万元、全日制硕士不高于26.35万元、双一流全日制本科不高于21.35万元、普通全日制本科不高于8.55万元、全日制专科高职不高于2.79万元。以上具体标准按照《中共长兴县委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服务环太湖发展高地建设的意见》执行;本办法实施期间内,如我县人才政策有调整的,参照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根据县内建筑企业的年度税收贡献情况,上一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优先安排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优质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  持续推进新型工业化建筑。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对大型展览馆、科技馆、体育馆、商场、立体停车库和机场、铁路、公路、港口、客运场站等大跨度建筑提倡优先采用钢结构,对学校、医院、办公楼、酒店等适宜采用钢结构的单体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积极稳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加大钢结构在高层住宅、农房建设、危旧房改造等领域的推广应用。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改进钢结构建筑防火、防腐等关键技术,推动钢结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进一步推广应用预制楼板、楼梯以及内外墙板等成熟的部品构件,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装配率和集成度。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智能建造。加大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技术在建造全过程的集成与创新运用,大力推进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 

第四章  放管服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本县辖区内政府投资项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建筑业企业符合条件、具备能力承揽的工程项目招标,建设单位不得设置过高门槛限制。引导和鼓励县外大型施工企业与有资格能力的本县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提高本县施工企业业绩水平,推动本县施工企业资质提升。

第十五条  建立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以国有控股、县内建筑业企业自愿参股的“建材集中采购平台”。县内建筑业企业承建项目的,可通过平台集中采购钢材、钢管等主要建筑用材和辅助用材,集中采购平台为县内企业在省内外的在建项目提供采购和配送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鼓励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建设的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直接发包给本县建筑业企业,鼓励外来企业与本县建筑业企业结成战略同盟,提升本县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七条  完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全面压实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制定完善与现有实际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工程质量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法模式,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由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成立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措施,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奖励,次年度兑付奖励。本办法中获得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其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涉及本办法奖励的具体兑付操作细则(包括申报时间、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等)由县建设局会同县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奖励政策,对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提升仅给予一次奖励,企业以某一等级资质申请企业落户奖的,不再以同一等级资质申请提升资质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县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原2021年8月4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和工作职责

 

附件

 

长兴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金永良(县政府)

副组长:葛映杰(县政府办)

闵世华(县建设局)

成  员:赵常朋(县委组织部<人才办>)

孙  斌(县委宣传部)

刘  彬(县委编办)

施伟萍(县法院)

赵  华(县检察院)

唐  亮(县发改局)

陈慧良(县经信局)

刘志新(县财政局)

吴利功(县公安局)

朱  健(县司法局)

闫佳琦(县建设局)

方嗣强(县交通运输局)

朱备华(县水利局)

陈  静(县人力社保局)

余勇兵(县科技局)

过卓琳(县统计局)

李小彬(县应急管理局)

李  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雷智锋(县金融办)

顾志峰(县政务办<公管办>)

计林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曹根赋(县税务局)

张进定(人行长兴县支行)

曹云超(县银保监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闵世华兼任办公室主任,闫佳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试行期间如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岗位调整变动的,由岗位继任者自然接替,履行成员职责,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工作职责

县建设局:充分发挥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健全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共推机制;做好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对全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总责;负责牵头扶持政策宣传贯彻落实;负责研究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全县建筑业的行业管理。

县委组织部(人才办):牵头负责落实建筑业高素质人才享受县有关人才培养和引进优惠政策;负责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工作组织保障。

县委宣传部:负责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宣传力度和舆论引导;宣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先进典型,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委编办: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整合建筑业管理资源,进一步理顺职能、机构,增强管理力量,需设立办事机构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

县发改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引导推进国有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和应用BIM技术;核准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

县经信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做好建设行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申报工作;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并落实相关补助优惠政策。

县财政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责安排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落实建筑业财政奖励政策。

县税务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工作,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县公安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配合做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维稳工作。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积极开展专业法律援助站等司法保障和专业法律服务试点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责建筑施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职责分工,依法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县公管办: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责履行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职责;核准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支持鼓励有关建设单位优先择优发包给本县企业的政策。

县统计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全县建筑业统计工作,做到应统尽统;配合做好建筑业统计分析工作。

县科技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引导建筑业企业开展科技创新。

县交通运输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负责做好引导建筑业企业向交通工程专业领域拓展的各项工作,制定出台建筑业企业向交通工程专业领域拓展的扶持政策。

县水利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配合做好引导建筑业企业向水利工程专业领域拓展的各项工作,制定出台建筑业企业向水利工程专业领域拓展的扶持政策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协助落实推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有关内容和要求,并在土地出让和划拨条件中明确;支持总部基地和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土地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配合建立建筑业柔性人才库,落实建筑业高素质人才,享受县有关人才培养和引进优惠政策。

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人行长兴县支行:积极参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动机制,全力配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动银企合作,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提高授信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向建筑业企业延伸推进“无还本续贷”“年审制”等创新还款方式;引导建筑业企业与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中国信保等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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