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的信用修复
2021年09月30日,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为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经核查,长兴诺力电源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消)行罚决字[2021]0070号)的处罚内容已履行完毕,已基本消除社会影响,未发现被处罚的同类行为存在。
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1月18日。如有异议,请联系办公室电话:0572-6235586。
长兴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