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522/2022-05222 | 成文日期: | 2022-10-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办发〔2022〕46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4日
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风险分析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分析
2.2 事故分级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应急领导小组
3.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县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2 信息接收
4.3 信息通报
4.4 信息上报与信息传递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事故报告
5.4 先期处置
5.5 应急处置
5.6 应急结束
5.7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2 保险理赔
6.3 调查与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装备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医疗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我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以下简称“突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湖州市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长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兴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结合长兴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供水、燃气企业等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公共事故。
2.统筹协调,快速反应。统筹安排各单位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单位间的协调合作,密切配合,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发性城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城市供水系统事故的应急处置活动。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管理范围内。
2 风险分析和事故分级
2.1 风险分析
2.1.1 可能造成城镇燃气突发性事故主要风险:
(1)燃气设施事故风险包括:供气气源单位或燃气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场站设施和管网设施等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等事故;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因用户端擅自改动燃气管线、擅自改装燃气设施等发生的安全事故。
(2)燃气运输事故风险:燃气在输配环节中因交通事故、瓶体破损、阀门开裂密闭不严等原因造成大量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导致爆炸燃烧。
(3)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洪灾、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气。
(4)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造成长时间停气。
(5)其他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1.2 可能造成城市供水突发性事件主要风险:
(1)水源污染风险: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造成污染。
(2)水厂生产事故风险包括:电厂、变电站发生停电事故导致供水企业、泵站(闸站)停产;调度、自动控制等信息系统遭受入侵、攻击、失控、毁坏;次氯酸钠、液氯、液氧、高锰酸钾等危化品泄漏、爆炸等。
(3)供水管网事故风险包括:室外主要输配管(隧)设施爆管、损毁等;井下作业等高危作业发生多人伤亡等;管网水水质受到污染等。
(4)自然灾害风险:因地震、洪灾、滑坡、台风、暴雨、大雪、低温、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机电设备毁损、水源水无法取用等影响城市大面积及区域供水。
(5)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如爆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等。
(6)其他风险:因误操作、施工危害、战争和恐怖活动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与停产、减产。
2.2 事故分级
突发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2.1 特别重大突发事故(I级)
(1)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计划外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连续停气、停水24小时以上。
2.2.2 重大突发事故(Ⅱ级)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计划外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停水24小时以上。
2.2.3 较大突发事故(Ш级)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计划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停水24小时以上。
2.2.4 一般突发事故(IV级)
(1)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3)计划外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用户连续停气、停水24小时以上。
上述划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3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县应急领导小组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长兴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要求,成立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1.1 人员组成
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领导、县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园区)分管负责人以及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人为成员。
3.1.2 工作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制定、完善和实施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县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3)负责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全县范围内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市政府、省建设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1.3 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突发事故网络舆情引导和调控管控。
县发改局:在燃气事故严重威胁或影响天然气供应时,负责协调上游气源保障工作。
县经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设备等的生产供应,协调各通讯运营商提供应急抢险救援的通讯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接收事故报警和先期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组织、指导事发地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和交通疏导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配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配合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处置工作,及时研判因事故引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情报线索,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接报的突发事故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滑坡等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配合做好监测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全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行业事故报告,根据事故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并报告;督促指导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完成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有关工作;承担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落实市建设局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报送事故信息。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负责指导配合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国省道和农村公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处理。
县水利局:负责事故发生时水源供给保障的协调工作,负责地表水的水文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康复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县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指令,指导、协调现场救援工作,组织重大事故调查评估等;负责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较大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人员或受威胁人员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故发生;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协调职责边界清单内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的行政执法工作,对有关违法线索进行立案查处,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必要时协助维持事发地基本治安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及时提供灾害性气象分析资料,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水源水质污染调查处置和水源保护,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提出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和污染区域防护措施,并指导协调和监督落实。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调度全县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救灾,负责涉及消防事故鉴定;协助事故调查。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发生区域损坏的电力设施抢修,负责做好供电保障工作。
各乡镇(街道、园区):协助县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本辖区内事故现场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转移安置、治安秩序维护、事故善后处置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各项工作。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对县域内供水、供气管道的现场抢修工作;建立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培训和日常演练;落实设施设备配备,并及时维护、更新,做好抢险救援需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3.2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建设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处主任为副主任,公用事业管理处、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负责收集情况,及时传达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3.3 县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由燃气、供水行业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公安、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建筑、水利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为县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参加县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提出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实施技术支持。
3.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突发事故后,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现场指挥部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判事故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抢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源。
(3)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县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4 预警及信息报告
4.1 预警
4.1.1 预警方式及方法
(1)危险源监控。
县气象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负责供水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向县建设局报告。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定期向县建设局上报一类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建立联动隐患治理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预防和预警措施,督促供气、供水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预报。
县应急领导小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预报信息:
①国家、地方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如气象信息等)。
②上级部门告知的预报信息。
③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经风险评估得出的事件发展趋势报告及现场目击发现。
④周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3)预测。
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情况,结合各方面的预报信息,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1.2 预警条件
县应急领导小组针对预测结果,应进行以下预警:
1.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发出启动本预案的指令。
2.接到上级政府部门预警信息指令时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部门进入预警状态。
3.指令各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
4.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4.1.3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Ш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I级预警(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Ⅱ级预警(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Ш级预警(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Ⅳ级预警(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燃气和供水安全事故。事故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4.1.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县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当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涉险事故危险性降低或消除时,根据变化情况适时降低预警级别或宣布解除预警。
4.2 信息接收
1.一旦发生供水、燃气突发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现场处置方案实施自救,同时向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有关应急组织的总指挥或代理总指挥应及时到事故现场初步判别事故等级,决定是否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出现或有可能出现的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3.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电话号码:0572-6026596)。
4.夜间或节假日,一旦发生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本单位应急组织,同时,如采取措施后未能抑制泄漏、火灾事故发生时,应立即报警110电话,并由本单位当班应急值班领导或本单位应急组织的总指挥或代理总指挥负责现场指挥救灾作业直至县应急领导小组到达接管为止。
4.3 信息通报
当值班人员、操作人员或当班门卫发现紧急情况,要立即使用所有通讯手段报告本单位应急组织,有关应急组织应立即向县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预警信息、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决定响应级别,召集应急救援小组进行应急救援。
4.4 信息上报与信息传递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现状和应急预案分级响应规定,按信息传递程序向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立即做出事故报告,报告时限为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依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Ⅱ级、Ш级、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5.2 响应程序
发生I级、Ⅱ级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或者需要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置的重大事故,经市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发生Ш级、Ⅳ级事故和其他事故的,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5.3 事故报告
5.3.1 报告程序
(1)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者119指挥中心等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城市供水、城镇燃气突发事故。
(2)县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如确认发生突发事故,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向县政府、市建设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情况。发生Ⅱ级及以上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企业及各部门、事发地属地政府应根据职责权限逐级上报外,并按相关程序报至省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应急组织之间必须保证24小时人员通讯畅通。
(3)城市供水若系水源、水质、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县水利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
5.3.2 报告内容
快报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11)相关记录。
县应急领导小组对组织协调、保障应急行动的情况做出详细记录。
5.3.3 报告途径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电话号码:0572-6026596),各成员单位应设立应急报告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向社会公布应急报告电话号码,原则上为110或119及其他专用号码。
5.4 先期处置
突发事故发生后,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和事发地政府须迅速作出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本区域应急预案,组织自救和先期处置,并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相关部门迅速联动,并做到:
1.迅速调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收集证据工作。
2.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3.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必须向县建设局和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
4.服从指挥和部署,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录像、绘图等方式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5 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事故后,根据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县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在指挥长到达现场前,由事发地政府有关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现场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长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应设置警戒组、疏散组、抢险组、救治组、保障组等若干应急行动组,在充分考虑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开展以下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1.城镇燃气。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县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建设局等部门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火灾爆炸涉及的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由专人负责警戒,除工程抢险、消防等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警戒区内严禁各类火种。
(2)人员紧急疏散。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和重要物资,从危险区域有序转移到安全区域,人员撤离应选择安全的路线尽可能从上风侧离开,避免穿越危险区域。对人员疏散区域,应组织实施治安巡逻。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组织对事故现场的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意见建议。
(3)事故抢险救援。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专家组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搜救受害人员。同时,针对火灾、爆炸、泄漏事故的不同特征,实施灭火、堵漏、设备容器的冷却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伤员医疗救护。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5)气源应急保障。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较大燃气供应中断、受限的,县发改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视情做好上游气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气源启动和调度等工作。
2.城市供水。
(1)现场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县公安局、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2)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县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的同时,针对事故不同情况,实施设施设备抢修、水质恢复、供水紧急调度等现场抢险作业,控制和消除危险源,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伤员医疗救护。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视情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根据伤势情况尽快转送伤员至相关医院作进一步治疗。
(4)居民用水供应。县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组织做好居民生活用水的运送、发放工作。
5.6 应急结束
5.6.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6.2 应急终止的程序
根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
5.7 信息发布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统一管理,或市指挥部授权的县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有关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2.较大、一般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并根据有关突发事故新闻发布要求向社会公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县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协调县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及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及时做好伤员救治、交通恢复、污染物清理等善后工作。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指导下,抓紧进行设施设备修复和现场清理,尽快恢复事故影响区域供气、供水运行。
6.2 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快速查勘并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3 事故调查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事故分级规定,确定事故等级,接受和配合上级对事故的调查。
2.应急事件得到控制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召集各应急救援专业组对事件开展调查工作。事件所在部门应积极、如实配合调查工作。由事发生地政府负责事故调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3.应急事件原因查清后,应采取措施防范同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突发事故最小作战单位,24小时待命。县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工程设施抢险力量,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7.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应急领导小组同部门、乡镇(街道、园区)、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专家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期间,县邮电通讯单位要及时协调有关通讯运营商,保障通讯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省、市、县政府的批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
7.3 装备保障
县建设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供水、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县应急领导小组备案。长兴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7.4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应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满足跨区域调度的消防、医疗、抢修等一切救援力量及时投放;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
7.5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燃气、供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落实相应救治医院,配备相应药品和器材。
7.6 技术保障
县建设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企业加强燃气、供水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县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组建燃气、供水应急专家组,建立完善相关燃气、供水行业信息库,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7.7 资金保障
处置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县财政按规定落实,建立完善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7.8 宣传教育
县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城镇燃气、城市供水使用常识,宣传燃气、供水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使用安全意识和抢险救灾社会责任意识。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做好定期入户安全检查。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建设局负责管理与更新,县建设局定期召集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建设局备案。
8.2 预案演练
县应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28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附件
长兴县城镇燃气、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