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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22-00167 | 成文日期: | 2022-01-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文字解读《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12 15:29:52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长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起草了《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长兴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一、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2021年12月2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号)公布,《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且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重点管理区为城市、镇建成区和开发区(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为了确保《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的划定工作。
二、起草依据
《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1.明确了长兴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实行一般管理区管理的范围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2.确定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管理的范围及区域仅限于适用《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3.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本县养犬实行重点管理区管理的范围需要调整的,由长兴县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另行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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