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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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2/2021-04196 发文时间: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长兴县司法局(长兴县行政复议局)
《长兴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与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升资金绩效和管理效能,保证项目落地规范、资金安全高效、监督管理到位,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职责分工,项目流程,资金管理与责任追究等三大部分,主要内容为:

(一)职责分工建立农业农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农业项目的组织领导,并下设项目办和项目管理专项小组;县纪委派驻组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财政局对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二)项目流程项目流程主要分为:项目储备,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四个步骤。乡镇(街道、园区)积极申报,做好申报资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审核、领导小组会商、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储备库;在项目立项上,从储备库提取项目,经农业农村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组织进行公示、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由业主实施建设计划,业务科室,属地乡镇做好项目建设指导;乡镇初验,第三方开展项目工程验收、财务审计,最终农、财两局进行现场核查,提出验收结论和补助资金拨付建议,经农业农村局党委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管理与责任追究项目建设做好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票据管理。资金拨付一般采取“先建后补”或“按进度拨款”的原则。按照要求做好拨款付款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规范行为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农业财政扶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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