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9月16日长兴金通纺织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系统故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经核查,长兴金通纺织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消)行罚决字[2020]0034号)的处罚内容已履行完毕,已基本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未发现被处罚的同类行为存在。
特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