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1-08-30 阅读次数: 】
关于调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保证金规定的相关内容的通知
各代理机构:
从即日起除房建、市政范本外其他项目自行编辑的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注意事项中---第“(2)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在收到招标人出具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招标文件和保险单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赔偿款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修改为:“(2)保函出具机构收到招标人出具的《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赔偿款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其他内容不变。房建、市政范本相关内容已作修改并固化。
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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