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现将县级行政执法主体(长兴县司法局)信息予以公告。
一、职权行政执法主体
机构名称:长兴县司法局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锦绣路100号4幢1号
电话:0572-6050913
二、行政执法人员
长兴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册(附件1)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执业行政许可和备案工作规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法律援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
《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四、行政执法权限
长兴县司法局权力事项清单
http://www.zjzwfw.gov.cn/zjservice/dept/deptQueryPage.do?deptId=001008005004008&webId=53
五、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流程图(附件2)
六、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长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长兴县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因本机关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五)投诉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