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1-06166 | 发文时间: | 2021-12-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财政局(长兴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长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长兴县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级机关各部门、乡镇(街道、园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会计诚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和《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经研究,制定了《长兴县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兴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长兴县会计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会计人员的诚信建设,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完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增强诚信意识,维护“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和《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会计人员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浙财会〔2020〕5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以及从事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具体会计工作人员包括:出纳、稽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执业注册会计师的信用评价,按照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中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作用,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统筹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引导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会计人员诚信建设。
第四条 把教育引导作为提升会计人员诚信意识的重要环节,加大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力度,发挥行业规范的约束作用,使会计诚信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行动。
第五条 县财政局依托浙江省财政厅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云)平台,登记会计人员评价信息、实行记分管理。记分采用会计人员自行申报和管理部门通过掌握的会计人员信息批量导入等方法录入。由县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受理初审,经审核后生成评价信息。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基础数据采集
第六条 根据会计人员信用总体评价后的分值,确定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分为优秀(A≥850)、良好(800≤A<850)、中等(750≤A<800)、较差(700≤A<750)、差(A<700)五个等级。基础分为1000分,评价指标为:激励性指标总分值340分,约束性指标总分值1000分,及一票否决指标。评价指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11〕39号)、《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会计人员基础信息采集是做好会计人员信用评价和结果应用的基础。单位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自动获取和更新,会计人员基础信息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要标识进行采集和更新,并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库定期核对,实现本县会计人员信息的动态更新。继续实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会计人员基础信息相互验证制度,提高会计人员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信用评价按年度进行,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长兴县财政局发布公告,对当年度全县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申报、信用评价申诉、信用评价修复等工作作出统一安排。会计人员按公告要求,在系统开放期内完成相关操作。
第三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参加评选或被推荐为先进会计工作者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必须为优秀。评价时间未到三年的,需对其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经评价后等级为优秀方可参加评选或推荐。
第十条 申报参加高端会计人才选拔或申报参加会计类专家库成员遴选的会计人员,近三年会计人员信用等级不得出现中等及以下等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为优秀的,可以优先参加全国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优先参加会计类学术研讨会、优先申报会计类研究课题。
第十二条 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相关会计人员信用情况将作为评委会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鼓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依法使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将会计人员信用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重要依据。优先聘用、培养、晋升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会计人员。
第四章 信用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异议的投诉处理制度。拟对会计人员扣分或列入“红黑名单”的,财政部门应告知被评价对象扣分或列入“红黑名单”依据、结果及申诉截止时间等。会计人员在限期内提出异议的,信用评价部门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损害单位或个人合法权益的,要积极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信用评价实行属地管理,只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实行评价,调入人员按照登记信息及自己申请登记信息自动产生;调出人员信用分依调入地区评分规则实施。
第五章 信用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本县财政部门及时归集、上报会计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依申请对会计人员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评价指标进行修复;对列入、移出会计严重失信名单信息进行认定、审核和上报。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完成整改、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向财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财政部门通过核查确定是否同意信用修复。会计人员信用修复完成后,财政部门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与其它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为已完成整改或已纠正的失信会计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第十七条 长兴县财政局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相关管理办法修订情况对长兴县会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长兴县会计人员信用评价主要指标
序号 | 评价指标 | 依据 | 参考分值 | 影响期 | ||
激励性指标 | ||||||
1 | 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 40 | 一年 | |||
2 | 省先进会计工作者 | 30 | 一年 | |||
3 | 市先进会计工作者 | 20 | 一年 | |||
4 | 县(市、区)先进会计工作者 | 10 | 一年 | |||
5 | 会计服务志愿者每天1分 | 10 | 一年 | |||
6 | 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服务每天1分 | 10 | 一年 | |||
7 | 获奖的全国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10分 | 20 | 一年 | |||
8 | 获奖的省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5分 | 10 | 一年 | |||
9 | 获奖的市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3分 | 6 | 一年 | |||
10 | 获奖的县(市、区)会计类课题(仅限主持、执笔和第一作者)每篇2分 | 4 | 一年 | |||
11 | 获得省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 | 10 | 一年 | |||
12 | 获得市级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3分 | 6 | 一年 | |||
13 | 获得县(市、区)三等以上奖励的会计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2分 | 4 | 一年 | |||
14 | 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仅限第一作者或独著)每篇5分 | 10 | 一年 | |||
15 | 会计类专家作用发挥每天2分 | 10 | 一年 | |||
16 | 在征求意见时,以个人名义提出并被采纳的会计制度、准则修订的意见(根据意见质量情况适当给分) | 15 | 一年 | |||
17 | 取得财政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20 | 一年 | |||
18 | 获得省财政部门或全国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15 | 一年 | |||
19 | 获得市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10 | 一年 | |||
20 | 获得县级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证书 | 5 | 一年 | |||
21 |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10 | 一年 | |||
22 |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 5 | 一年 | |||
23 | 按时完成当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10 | 一年 | |||
24 | 及时准确更新会计人员信息 | 10 | 一年 | |||
25 |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当年开展会计内控信息化工作酌情加分(主持10分、参与5分) | 10 | 一年 | |||
26 | 新增管理会计工作项目酌情加分(主持10分、参与5分) | 10 | 一年 | |||
27 | 管理会计案例和内控试点经验得到部、省、市的推广(主持10分、参与5分) | 10 | 一年 | |||
28 | 参加各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业务培训(1天1分) | 10 | 一年 | |||
激励性指标总分值 | 340 | |||||
约束性指标 | ||||||
1 | 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私设会计帐簿的 |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80 | 一至五年 | ||
2 |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 60 | 一至五年 | |||
3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30 | 一至五年 | |||
4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80 | 一至五年 | |||
5 |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 20 | 一至五年 | |||
6 |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80 | 一至五年 | |||
7 |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 100 | 一至五年 | |||
8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150 | 一至五年 | ||
9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150 | 一至五年 | ||
10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 |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120 | 一年 | ||
11 |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六条 | 30 | 一年 | ||
12 |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 | 10 | 一年 | |||
13 |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 | 20 | 一年 | |||
14 |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 20 | 一年 | |||
15 |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 20 | 一年 | |||
16 |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 | 20 | 一年 | |||
17
|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 | 10 | 一年 | |||
约束性指标总分值 | 1000 | |||||
一票否决指标 | ||||||
1 |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会计法》第四十条 | 等级定为差 | 长期 | ||
2 |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八条 | 长期 | |||
3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 长期 | ||||
4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 长期 | ||||
5 |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 | 等级定为较差 | 五年 | ||
6 |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 | 五年 | ||||
7 |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 | 五年 | ||||
8 |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 | 五年 | ||||
9 |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 | 五年 | ||||
10 |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五年 | ||||
11 |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九条 | 等级定为差 | 五年 | ||
12 |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五年 | ||||
13 |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照人社部令第31号第七条或八条处理的 | 五年
| ||||
14 | 伪造、变造证件、证明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和浙江省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财会〔2019〕36号) | 等级定为差 | 三年 | ||
15 | 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参加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三年 | ||||
16 | 在申报材料中瞒报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曾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和因严重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 三年 | ||||
17 | 其他严重违反高级会计师或正高级会计师评审规定 | 三年 | ||||
2021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