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1-04708 | 成文日期: | 2021-10-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21〕82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ECXD00-2021-0009 | 有 效 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单位资源产出效益,客观评价全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为强企培育和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以同口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企业生产经营主要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充分体现客观性。
(二)可比性原则。以全县平均情况设定基准值,实行企业与基准值进行比较的办法,充分体现可比性。
(三)公平性原则。按照数据的真实可靠性、可获得性和可核查性科学设置指标,严格进行定量分析,坚持数据说话,充分体现公平性。
(四)导向性原则。指标设置和权重比例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突出科技创新和综合竞争能力提升,充分体现导向性。
二、评价范围
本县全部工业企业。其中,供水、供电、供气、垃圾焚烧、污水处理以及未投产的企业,不列入评价范围。
三、评价指标
(一)规上企业。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人才密度、碳效指标、单位排污权增加值等7个指标。
(二)规下企业。亩均税收。
四、评价方法
(一)规上企业。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40分、亩均增加值25分、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人才密度5分、碳效指标10分、单位排污权增加值5分。
2.基准值设定。
七项指标以上年度全县平均值的2倍设定为基准值。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分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二)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排序。
五、企业分类
根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最终得分,规上企业按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规下企业按亩均税收指标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下列比例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为重点发展类。
1.评价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
2.矿山、水泥、混凝土等行业的规上企业及全部规下企业除外。
(二)B类为鼓励提升类。
1.除A类企业以外的评价得分排名前80%(含)的规上企业;
2.综合排名前20%(含)的规下企业。
(三)C类为监管调控类。
1.除A类、B类企业以外的得分排名前95%(含)的规上企业;
2.B类企业以外的综合排名前90%(含)的规下企业。
(四)D类为落后整治类。
1.评价得分排名在后5%的规上企业;
2.综合排名在后10%的规下企业。
六、修正指标
企业根据各项指标数据评分,符合条件的企业加上加分指标后进行评价分类,根据调档指标进行最终定级。
(一)加分指标。
1.属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加5分。
2.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加15分,新三板挂牌企业加5分。
3.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每高1000万元加2分,最高加10分。
4.相同类型不重复加分,每家企业最高加20分。
(二)调档指标。
1.工业“50强”企业,直接评为A类。
2.当年度“新升规”企业评价不低于B类;当年“小升规”企业,提升一档。
3.有效期内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获得省级以上重大人才项目的企业、碳效水平为1级的企业,提升一档。
4.对未按期销号的“六未”项目,下降一档。
5.在培育期内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列入工业全域治理范围的提升企业,不列入D类。
7.亩均低于6万元的规上低贡献企业、亩均小于3万元的规下低效益企业、规下用地大于10亩的用地低产出企业,直接评为D类。
8.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电力用户信用管理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
9.属地乡镇(街道、园区)依据开发边界管控、亩均产出、产业培育方向等,相应提出调整档次的,经县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认后实施调档。每家企业最多提升一档。
七、分类施策
依托亩产效益大数据中心,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其中实时评价用于分析预警,年度评价用于结果应用。对经综合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费、资金奖励、能源、环境等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优惠。
2.优先保障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优先保障用电、新增用能和用地需求。
4.银行授信和金融机构信贷的重点对象。
5.各类申报项目、政府评先评优等荣誉称号的重点推荐对象。
6.对企业所承担的社保费,可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缴纳。
(二)B类企业:
1.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适当优惠。
2.支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
3.在用地、用电、用能、融资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4.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三)C类企业:
1.在年度能源配置上实施减量配置。
2.规上和规下企业工业政策奖励分别按70%和50%标准享受。
(四)D类企业:
1.实行差别化电价,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每度电加价0.1元。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不予减免。
3.在年度能源配置上实施减量配置。
4.不新增工业用地。
5.启动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方案时,作为首先实施对象。
6.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解除电费风险防控措施。
7.一律不予享受工业政策,同时列入乡镇(街道、园区)整治对象,对限期整治不达标的,依法淘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综合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县有关部门要配强工作力量,落实专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注重分析诊断。依托亩产效益大数据中心,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动态分析制度,对有关指标进行分析诊断,及时提醒企业绩效状态,为企业进一步改善经营状况提供借鉴。
(三)加强分类指导。全县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发展,在全县营造优胜劣汰、赶超发展的浓厚发展氛围。
(四)注重总结完善。加强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及其结果运用各个环节的总结和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评价办法,使指标设置日趋合理。
九、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最新政策执行。2018年2月13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8〕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解释说明
1.工业增加值:反映工业经济总量的指标。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换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工业增加值按现价采用收入法计算: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数据来源:县经信局。
2.实际入库税收:反映企业的纳税情况。
实际入库税收是指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申报期)企业在我县缴纳入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保障金、工会经费和社保费(企业缴纳部分)。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当期产生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税额+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额。
数据来源:县税务局。
3.占地面积:指企业购置或租赁的土地或场所面积,对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建设期限内的在建土地,以及租赁的在建土地或场所,不计入占地面积。
数据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园区)。
4.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反映企业科研投入情况。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研发费用指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
营业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收入。
数据来源:县科技局。
5.全员劳动生产率:反映企业生产效率、劳动投入的重要指标,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职工技术熟练程度和劳动积极性的综合表现。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
数据来源:县经信局。
6.人才密度。
人才密度=人才资源数量÷用工人数。
人才资源数量:指企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及以上人员数量,具体包括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数、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人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数、高级技师人数、技师人数。
数据来源:县委人才办。
7.碳效指标:以省、市相关要求为准。
数据来源:县发改局、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
8.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绩效情况。
单位排污权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核定的排污权。
核定的排污权指企业经过许可的污染排放量,以六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烟粉尘)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