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别人是在微信上向自己借的钱,只有聊天记录,没有借条凭证,打官司时要怎办?微信上借钱给别人,但转账记录找不到了,要怎提交电子证据?
遇到以上这些情况不要慌,千万不能为了打官司的时候更有利、更方便而简单粗暴地特意“准备”一些证据或编造一些“情节”,近期长兴法院连发的两例诉讼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
“他欠我钱是事实,我自己写张借条去起诉”
2020年7月9日,侯某通过微信向原告杨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一份“微信借条”,载明侯某向杨某借款1.5万元,利息1.5分,借款期限1年。
此后,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侯某1.5万元。借款到期后,侯某并未归还,且把杨某拉黑。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归还借款。
然而,万万没想到,因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杨某担心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遂自己冒用侯某的名义书写了一份借条,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侯某,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副本。开庭前一天,法院工作人员联系杨某告知其开庭时带上借条原件,杨某却在电话里表示,“借条带不带无所谓的,反正借款是事实。”他认为,借款是事实,所以冒用侯某的名义写了一份借条,并没有什大不了。
经过法官的一番释法,杨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杨某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情节严重,对其罚款10000元。
“转账记录找不到了,就对法院说是现金交付吧”
今年4月,冯某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借给朋友王某10万元用于经营,王某向他出具了借条。
此后,冯某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王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立案时,窗口工作人员引导冯某签署了《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并告知其必须如实申报,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冯某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上载明以现金形式交付10万元,王某未归还过借款本金等。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人审查时考虑到冯某、王某作为90后,大额现金交易不符合年轻人的交易习惯,于是询问了冯某现金的来源。
冯某当即表示不是现金交易,是通过微信转账形式,但微信转账记录已经丢失,怕官司出现问题,所以干脆就说是现金交付的。
在承办人释明后,冯某意识到自己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陈述、虚增债务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他坦白,自己实际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只向王某转了6.6万元,且王某已归还1.15万元。
法院认为,冯某作为一名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在填报《民间借贷案件事实申报与承诺书》时虚增债务、虚假陈述,破坏了诚信诉讼的原则。考虑到冯某认错态度诚恳,对冯某罚款4000元。
法官提醒:证据提供,容不得半点虚妄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少当事人为了打官司的时候对自己更有利,或因无法提供准确的凭证,而出现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往往他们认为自己只是“换个说法”“换种形式”,并没有捏造“借款的事实”,殊不知诉讼非儿戏,容不得半点虚妄。
实际上,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电子证据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了“主角”。微信聊天记录、支付软件的转账记录也已成为名正言顺的电子证据。
“诚实守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审查本不复杂,但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频发,影响了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判断、妨碍了法院公正审理案件,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种行为,法院必将严惩。”长兴法院法官王祎雯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王祎雯提醒,在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通过对方微信号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3.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