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522/2021-07907 | 发文时间: | 2021-10-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气象局 |
(一)问题1:
问:《长兴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修订的依据和背景是什么?
答:
(一)《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规范了我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2008年出台的《规定》已不符合法规的新要求。
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明确了影响我省的十四类气象灾害,增加了低温灾害,同时规范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制度、预警传播和应急处置等相关要求。
(二)近年来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实践对修订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和防御指南提出了现实需求。
在2013年“菲特”台风、2016年1月极端低温天气、2018年1月暴雪以及我国日益严峻霾天气等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过程中,暴露出了现行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规定的灾害种类不完整、等级划分不科学、防御不规范等问题。
(三)省政府已对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进行了修订,我市也需同步修订。
2018年1月27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12号)。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属地化发布原则,我市也需对2008年出台的《规定》进行及时修订。
因此,不管是相关法规的规定、灾害防御的实践,还是上级的要求都对修订现行《规定》提出了迫切要求。
(二)问题2:
问:《长兴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出台后,长兴县气象局将如何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工作?
答:
一是要及时调整业务规范和流程。按照新的《规定》确定的14类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及含义,及时调整气象业务工作流程,确保《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根据《规定》的要求,梳理气象部门自建的传播渠道和权威的社会媒体传播渠道,并以文件的形式对社会公布,确保公众能够接收到准确权威的气象信息。
三是要及时做好《规定》的宣传和贯彻。要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新修订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相关内容,使公众能够了解知晓其含义及防御指南。也请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做好宣传工作。
被解读文件原文:《长兴县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