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1 来源:长兴县人民政府 [ 字体: ]

一、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实施方案的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来,中央和省市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工作原则,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并推、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不断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2019年长兴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2019年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46号)文件后,建立完善与政策相匹配的各类住房保障体系,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后续管理提供更加规范的政策支持。

二、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保障对象和租金标准,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我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两种保障方式,一是实物配租方式,即由保障对象承租政府提供的公租房,另一种货币保障方式,即向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等途径解决住房问题。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单身的(含未婚或离异、丧偶未带子女)须年满35周岁(低保家庭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取得本县常住居民户籍3年以上并延续至今(低保家庭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3.申请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9848元;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且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5.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非营运性汽车。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长广集团安居工程和统筹解决职工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已享受公积金补贴的家庭不得申请。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或批地建房份额超出人均住房面积的家庭不得申请。

(二)申请家庭成员须包含申请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实际共同居住的成年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须提供证明)的人员是否列入申请家庭成员,由申请家庭自行确定。其他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三)申请家庭成员的下列房产应纳入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住宅、商铺、厂房等;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补偿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核计。施行货币补偿的,按补偿面积核计;

4.申请家庭成员房屋在危旧房治理改造过程中被政府收购的,按实际收购面积核计;

5.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农村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核计。

各类住房转让时间未满5周年的(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的时间为准),应计入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但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特殊病种(须医保部门的证明)而造成住房转让的,不受转让时间限制。特殊病种是指属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湖政发〔2016〕31号)中规定的特殊病种。

离异时间未满5周年的,离异前原住房面积(承租的房屋除外)按离异时人均(含未婚子女)计算,并计入离异后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

五、申请与审核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途径进行申请,通过线上途径进行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户籍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领取或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长兴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受理地点之一: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户籍所在地便民服务中心,或将申请材料提交至以下网上受理地点之一: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1.申请表[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园区)须审核公示盖章];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离婚家庭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3.无法通过大数据平台获取的必须材料。

(二)受理:社区(村)居委会或便民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材料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写受理意见并将申请报送至乡镇(街道、园区)。

(三)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园区)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和提交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核实,并签署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第一次公示:乡镇(街道、园区)将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家庭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申报资料报送至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复审: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园区)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第二次公示:县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复审符合要求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长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结束后,将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名单纳入公租房保障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通过书面或短信等途径告知申请人。

六、保障面积和补贴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保障18平方米,每户最低保障36平方米,最高不超60平方米。即1-2人家庭保障36平方米,3人家庭保障54平方米,4 人及以上家庭保障60平方米。上述保障面积应扣减现有住房面积。

(二)租赁补贴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的要求,本次租赁补贴按保障对象的收入、户籍等情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1.中心城区(含雉城街道、太湖街道及龙山街道)。低保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1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8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878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居民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7元/平方米。

2.其他乡镇(街道、园区)。低保户、家庭成员中有重残疾、特殊病种、“三属”人员的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9.4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低于47878元(不含)的低收入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6.5元/平方米;申请当月前12个月人均收入高于47878元(含)、低于当年度准入线(含)的保障家庭及新居民保障家庭,按保障面积每月补贴4.7元/平方米。

七、补贴发放

租赁补贴实行“应保尽保”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均给予保障。租赁补贴由县建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后按季度发放,于次季度初发放上一季度租赁补贴。对于新增的租赁补贴家庭,于通过审核的次月给予租赁补贴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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