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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社保费拟返还企业公示(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0-09-22 字体:【


  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专项政策意见》(长政发〔2020〕7号)精神,除工业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和低效的工业企业、国有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经营异常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和烟草加工业、石油化工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采矿业、水泥生产业、金融保险业外,其他所有正常参保企业全部纳入社保返还范围,予以返还1个月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份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入库数的单位部分执行。享受社保费返还的企业,不重复享受2019年度稳岗补贴。

  经前期筛查审核,第四批共有2家企业符合社保费返还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0年9月22日至9月28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可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反映。      

  联系电话:0572-6215126

      

     长兴县社保费拟返还企业公示名单(第四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