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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应急处置力量
3 行动响应
3.1 监测与信息处理
3.2 分级响应
3.3 先期处置
3.4 方案启动
3.5 指挥与协调
3.6 现场处置
3.7 互联网信息查控
3.8 行动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评估
4.2 责任
5 行动保障
5.1 交通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能源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医疗救助保障
5.6 组织纪律保障
6 培训与演练
6.1 培训
6.2 演练
7 附则
7.1 方案制订
7.2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失控和恶化,及时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最大程度地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发生的、需要由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预防人员伤亡和危害发生;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采取一切有关措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为抢救人员、输送物资等处置行动开辟顺畅通道,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减轻事件危害。
2.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获取充分而准确的信息,迅速调动人员和装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社会负面影响。
3.分级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机制要求,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公安机关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组织治安维护行动。县公安局对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的治安维护行动给予指导、协调和督促落实。
4.分类管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严重程度、波及范围等因素,组织相应的警种和装备执行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确保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依法规范。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工作中,要维护法律尊严,准确把握和区分事件的不同性质,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合理把握各种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6.联动处置。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与其他参与事件处置行动的单位、部门和抢救援助队伍有关衔接、沟通协调、整体联动、高效运转,确保治安维护行动顺利实施。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
2.1 领导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中社会治安维护行动需要,建立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或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指挥县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维护行动。
2.1.1 县指挥部组成。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和治安维护行动需要,县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公安局、安监局、卫计局、消防大队和涉事主管部门为成员。县指挥部根据治安维护保障行动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现场指挥组工作组,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指挥部指挥地点设在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
2.1.2 县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维护行动,负责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2)及时掌握现场情况,根据现场事态的严重程度,指挥协调县有关部门和装备赶赴事发地支援治安维护行动。
(3)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督促。
(4)及时向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行动进展情况。
(5)研究解决治安维护行动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2 现场指挥机构。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工作原则,在事发地成立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治安维护保障行动。
2.2.1 现场指挥部组成。
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事发地派出所、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涉事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2.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迅速组织开展治安维护行动先期处置行动。
(2)根据现场有关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指挥部的要求指挥现场所有警力实施治安维护行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3)保持与县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行动进展等情况。
(4)提出请求人员、物资、设备支援的建议,落实县指挥部各项指示。
(5)负责对现场治安维护行动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应急处置力量。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处置力量按照梯队配置方式组建,确保治安维护应急保障行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3.1 第一梯队。
由事发地派出所为主要力量,抽调县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警力3至5人组成,根据指挥中心指令,先期到达事发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封控、保护和抢险救援行动,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发出支援请求。
2.3.2 第二梯队。
根据事件类型及处置需要,由现场指挥部抽调县公安机关治安、交警、刑侦、巡特警、法制、消防等相关警种力量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处置组、调查取证组、交通管制组、抓捕行动组、消防灭火组、法制宣传组、处置保障组、临时机动组等,分别由县公安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上述工作组直接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分头承担相应的治安维护职责。
2.3.3 第三梯队。
第二梯队出发后,视情抽调县公安局机关科室、各派出所(分局)警力在县公安局备勤,组成第三梯队。
3 行动响应
3.1 监测与信息处理。
县公安局紧紧依托公安网络和政府办公业务资源及相关网络,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初始信息进行收集和预测,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部门。
3.2 分级响应。
1.应对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出动第一梯队警力前往处置,指挥部通知第二梯队应急力量做好备勤准备。
2.应对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第二梯队处置力量前往事发地增援,聚集第三梯队在县公安局备勤。
3.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第三梯队直往事发现场增援,视情请示市公安局调动警力支援。
3.3 先期处置。
对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当地公安派出所要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疏散、抢救人员,设立现场警戒等紧急处置措施,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危害发生。
3.4 方案启动。
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启动时,依据相应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本方案随之启动,县指挥部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在20分钟内就位于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开始履行相关职责。
3.5 指挥与协调。
县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和发展态势,及时指导现场指挥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当现场警力、装备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后续增援力量参与治安维护。
3.6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相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指挥现场公安警力、后续增援力量及政府职能部门力量参与教育疏导、现场封锁、交通秩序疏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目标守卫和抢救伤员等行动。
1.交通管制措施:设置路障、警示标志标牌,封闭相关道路,禁止车辆、人员通行或停留。
2.现场管制措施: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未经检查批准,禁止任何人进入;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3.缉捕(捕歼)措施:在未公开情况下,安排便衣警力秘密跟踪接近,秘密抓捕;在公开对峙情况下,组织人员谈判,展开心理攻势,迫其投降;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突击力量实施强攻或选择隐蔽位置布置狙击手进行精确打击;对逃跑疑犯及时进行追缉、设卡堵截。
4.禁止聚众措施:宣传教育,劝导聚集、围观人员离开;对不听劝导的,责令在限定时间内离开现场;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各类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5.紧急救援、排险措施:对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实施紧急疏散,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紧急转移,对无法转移的,根据物质特性,采取关闭、销毁、稀释、围堵等措施进行险情排除。
6.清理现场措施:突发事件平息后,应及时组织力量救治受伤人员,清理现场遗留的标语、传单、凶器和其他物品;撤除路障、恢复交通;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秩序。
3.7 互联网信息查控。
县公安机关采取技术手段加强监控,及时封堵和删除互联网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不正确信息,消除不良影响。
3.8 行动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经相应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县指挥部下达治安维护行动结束命令,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执行。
4 后期处置
4.1 调查评估。
县指挥部牵头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县公安机关治安维护行动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应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县政府报告评估结论。
4.2 责任。
对行动不力,造成应急处置行动失误和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进行惩处。
5 行动保障
5.1 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优先通行、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等措施,确保跨区域增援的力量和装备能够及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5.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审核、安排和落实。
5.3 物资能源保障。
县商务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物资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
5.4 通信保障。
县公安局临时通信手段不足以满足需要时,县通讯运营单位负责作好通信保障工作。
5.5 医疗救助保障。
县卫计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所需急救车辆、卫生防护设备、医疗器械和人员等医疗救助保障,确保行动中的伤员和病患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5.6 组织纪律保障。
1.参与处置的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挥整体作战优势。
2.参与处置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决不允许擅离职守或自行其是。
3.参与处置人员要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勤,做到有理、有利、有节,防止由于处置不当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4.参与处置的人员必须根据事件类型,携带相应的个人防护、调查取证、非杀伤性、杀伤性等装备器材,确保处置行动顺利进行和人员安全。
6 培训与演练
6.1 培训。
县公安局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的研究,负责对本系统治安维护行动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6.2 演练。
县公安局应根据县政府要求,协调县相关单位,适时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演习。通过演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断修订和完善治安维护行动方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7 附则
7.1 方案制订。
本方案由县公安局负责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是县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行动的依据,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熟悉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7.2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11月7日《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突发公共事件治安维护应急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6〕1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县
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