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关于开展工业平台边界外低效工业企业腾退复垦工作的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2日
长兴县关于开展工业平台边界外低效工业企业腾退复垦工作的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全面提高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切实提升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县域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县工业平台边界外低效工业企业腾退复垦的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对象
我县工业平台开发边界外、能与周边农用地连片、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的低效工业企业;能复垦成耕地的企业地块优先考虑。
二、实施主体
低效工业企业腾退复垦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实施。
三、申报条件及程序
1.低效工业企业实施腾退复垦的地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腾退复垦项目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领导重视,推进力量强,工业企业主自身腾垦复垦积极性高;
(2)实施腾退复垦的地块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等其它相关规划;
(3)实施腾退复垦的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应当边界四址清晰,权属无争议;
(4)腾退复垦的地块应充分考虑资源禀赋条件,做到与周边农用地(耕地)集中连片;
(5)腾退复垦的区域实施复垦后能腾退用地空间不少于50亩或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不少于15亩,且能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
2.申报程序。实施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复垦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是乡镇(街道、园区)申报;二是县国土资源局审核;三是县政府土地例会审批。
四、指标回购补助标准
对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县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实行统一回购,回购的指标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指标回购补助标准如下:
1.复垦为水田的回购补助标准。原属国有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50万元/亩、原属集体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35万元/亩、原属无权证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30万元/亩。
2.复垦为旱地的回购补助标准。原属国有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48万元/亩、原属集体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33万元/亩、原属无权证建设用地产生的指标28万元/亩。
五、指标回购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低效工业用地腾退复垦产生的指标回购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每年单独切块解决。
2.资金拨付。腾退复垦项目批准立项后,凭立项批复意见,县国土资源局预拨回购资金总额的50%用于启动工业企业的腾退搬迁;复垦项目完成全部工程量并初步达到验收标准后,凭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申请报告、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报告、项目实施主体对工程量的认定意见书,再拨付回购资金总额的40%;项目通过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并报备入库后,拨付回购资金的全部余款。
六、其他事项
1.低效工业企业腾退复垦项目的工程实施、竣工验收、项目监管等方面按照我县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相关政策执行。
2.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