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出台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近日,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结合长兴县院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该规定对文件材料的定义、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电子文档等作出细致规定,并附《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