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本级非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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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15-00430 | 发文时间: | 2015-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15〕53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第六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公布。
各有关单位要始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切实做好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为推动文化遗产强县、文化强县建设贡献力量。
长兴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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