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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2/2012-00691 | 发文时间: | 2012-0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长政发〔2012〕37号 | 发布机构: | 长兴县政府办公室 |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南银行旧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江南银行旧址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长政发〔2012〕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群位于长兴县槐坎乡和白岘乡,共有18处旧址,其中,15处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被公布为我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另有1处新四军苏浙军区旧址——江南银行旧址,经有关专家现场考察、论证,一致认为其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浙江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确定新四军江南银行旧址为长兴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文化 文物 保护单位 公布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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