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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县城管局

领导班子

 

 

 

邵海龙

 

(0572)6201825

杭淦清

副局长

(0572)6201500

吴朝阳

副局长

(0572)6211115

张建青
副局长
(0572)6201833

内设科室:

 

  

效能投诉电话

(0572)6209110

综合科

(0572)6201952

督查科

(0572)6209110

法制科

(0572)6201870

协调管理科 (0572)6201372

城管大队

(0572)6201925

二、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本县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监督实施。
2、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临街建筑物立面容貌、临街亭棚、临街停车场、临街两侧和公共用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大型室外宣传咨询活动和便民服务设摊(点)、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料;进城车辆的容貌、停放、道路污染、道路抛洒;建筑工地围墙以外(含围墙)的文明施工,渣土垃圾;户外广告(负责广告设施的市容审核、选址定点及监督);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和附属设施及其他涉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行使管理职责;行使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市容环境卫生,县城管局行使监督权,具体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街道办负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转让以及虽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擅自变更核准的用地范围、使用性质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的、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核准的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的、临时性工程或应拆除的工程逾期未拆的、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已经确定的使用性质、以及违法用地上的所有建设活动,行使行政处罚权。
4、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人行道乱停车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危害、损坏城市供水、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城市客运交通营运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违规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伪照、涂改施工许可证;违章作业、野蛮施工、未按规定设置建筑围墙、污水外流等违法、违章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沿街店面装饰装璜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6、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除外)行使行政处罚权。
7、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对室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保、公安管理部门)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对违反防治油烟污染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擅自挖掘街道或胡同路面、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中在行使对侵占通路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行政处罚权时,公安部门应派员协助管理。
10、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县政府赋予和交办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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